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養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單人納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
(二)有機動車輛(不含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三)實際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在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業用房的;同時有小產權房和產權住房的;申請低保前1年內或在保期間有購置產權住房或商業用房、新建小產權房的(重病、重殘單人納保的除外)。
(四)經商辦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或長期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五)故意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撫養費等經濟利益,并足以影響低保認定的。
(六)有自費留學或自費就讀高收費幼兒園、中小學,自費就讀高等院校的高收費專業的。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八)其他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情形。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